16CFR1500.44測試
ASTM F 963:2007第4.2條款(易燃性)和附件A4(玩具的易燃性測試程序)對玩具的燃燒性能作了規(guī)定。4.2條款中對玩具的燃燒安全定義是:玩具中使用的非紡織品(不包括紙)材料不能是易燃的;為便于測試,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 CFR 1610的規(guī)定,測試玩具易燃性的程序應遵照16 CFR 1500.44,標準中附件A4是玩具的易燃性測試程序。
      這里易燃的定義是按照依據(jù)聯(lián)邦危險物質條例(FHSA)制定的16 CFR 1500.3 (C)(6)(vi)中的規(guī)定:易燃固體是指一種固態(tài)物質,當按16 CFR 1500.44中的方法測試時,會起火并燃燒,而且沿其主軸方向,自維持火焰以大于0.10 in./s的速度傳播。
      標準附件A4中,按照16 CFR 1500.44的要求為易燃性試驗制定了條例和基本標準,其中A4.6.2是測試合格標準,包括:
      1. 樣品數(shù)量是A4;
      2. 樣品如果不能點燃,則不計算燃燒速度;
      3. 計算燃燒速度至兩位有效數(shù)字(使用常規(guī)的四舍五入法,精確到百分之一位);
      4. 將燃燒速度精確到十分之一位(即將0.15精確到0.2);
      5. 可接受的標準為沿主軸的最大燃燒速度等于0.10 in./s(2.5 mm/s);
      6. 對制造商的補充導則-制造商測定一個產(chǎn)品性能時必須根據(jù)至少4個試樣,這可以為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種情況提供合理機會。程序如下:                 
· 如果所有試樣的燃燒速度都小于0.10 in./s(2.5 mm/s)則通過測試;
· 如果所有試樣的燃燒速度都大于0.10 in./s(2.5 mm/s),且小于0.15 in./s(3.75 mm/s),通過測試,但應同時進一步研究采取改進產(chǎn)品性能的措施;
·  如果其中一個試樣的燃燒速度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測試不通過。用另外的4個試樣再重復進行測試(只能重復一次);
· 如果一個以上的試樣的燃燒速度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測試不合格。 
注意:CPSC根據(jù)每一個單獨試樣的燃燒速度決定產(chǎn)品是否為可燃固體。然后確定產(chǎn)品在任何習慣或合理可預見的處理、使用時(或類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實質性的人體傷害或實質性的疾病。CPSC不反對其它試驗使用四舍五入法將結果精確到0.10 in./s。CPSC的做法是將燃燒速度計算到小數(shù)點后第二位,對在燃燒速度大于0.10 in./s的產(chǎn)品,不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但如果這種燃燒速度會使產(chǎn)品引起實質性的人體傷害或實質性疾病,CPSC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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