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94水平/垂直燃燒試驗機(jī)
一、參照標(biāo)準(zhǔn):UL 94-2006、IEC 60695-11-4 、IEC 60695-11-3、GB/T5169-2008系列等標(biāo)準(zhǔn)采用規(guī)定尺寸的本生燈(Bunsen burner)和特定燃?xì)庠? 甲烷或丙烷),按一定的火焰高度和一定的施焰角度對呈水平或垂直狀態(tài)的試樣定時施燃若干次,以試樣點燃燃燒、灼熱燃燒的持續(xù)時間和燃燒余焰熄滅后的試樣長度等來評定其可燃性及著火危險性能。
二、燃燒等級:針對UL94之V-0 V-1 V-2 、UL94之HBF HF-1 HF-2 、UL94與GB/T5169之5VA和5VB 級材料的可燃性進(jìn)行定級評定。
三、適用范圍:照明設(shè)備、低壓電器、家用電器、機(jī)床電器、電機(jī)、電動工具、電子儀器、電工儀表、電氣連接件和輔件等電工電子產(chǎn)品及其組件部件的研究、生產(chǎn)和質(zhì)檢部門,也適用于絕緣材料、工程塑料或其它固體可燃材料行業(yè)。
四、技術(shù)參數(shù):1、燃燒器:內(nèi)徑Φ9.5mm±0.3mm單氣體本生燈及內(nèi)徑Φ12mm±0.3mm混合氣體本生燈各一個
2、試驗傾角:0°、20°、45°手動切換
3、火焰高度:20mm±1mm 到175mm±10mm可調(diào)
4、施焰時間: 0-999.9s±0.1s可調(diào)
5、余焰時間: 0-999.9s±0.1s,自動記錄,手動暫停
6、余灼時間: 0-999.9s±0.1s,自動記錄,手動暫停
7、燃燒氣體: 98% 甲烷氣或98% 丙烷氣(一般情況可采用液化石油氣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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