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四條規(guī)定: 交付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含3%)以內或以外作為是否支持解除合同及承擔不同責任的標準,即: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含3%)以內,購房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支付房款,購房者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返還已付的房款及利息。如果購房者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款由購房者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所有權歸購房者,并且對超出部分可不支付房款。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fā)商返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并雙倍返還超出3%部分的房款。